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基本条件如下:
(1)依法规范经营;
(2)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试点优先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7号令)也对优先股的发行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
(1)试点办法中没有任何禁止发行优先股的情形;
(2)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享有相同权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其发行条件、价格、票面股息率等各条款应相同;
(3)不应发行在分配股利和分配剩余财产方面具有不同优先次序的优先股;
(4)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应超过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50%,筹资金额不应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5)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优先股以100元面值。